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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4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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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14日下午13时许邹某福、邹某盛、易某秀、邹某娣、邹某秀一家五人在于都县黄麟乡杨屋村坑尾组“老屋坑”山场其母亲墓地扫墓,点了香烛,烧了纸钱,打了爆竹,其行为已违反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以及于都县禁火令的有关规定,于都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上述五人分别处以了3000元最高金额的行政罚款。五人共计罚款15000元! 又是一年春草绿,又是一年清明时。清明节是我国缅怀先人、扫墓祭祖的传统节日。每到清明祭扫时节,受传统习俗的影响,人们就会上坟烧纸钱冥物、焚香燃烛、燃放烟花炮竹,祭奠逝去的亲人,表达思念之情。受此影响,每年清明节期间,因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的森林火灾较多,严重破坏生态环境,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。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,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日前,于都县发布了野外用火《禁火令》。《禁火令》明确规定3月1日始至4月30日止,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;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、点蜡烛、鸣鞭炮、燃烟花、放孔明灯及其它祭祀用火等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。 为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,减少环境污染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县政府已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: 一、禁燃实行日期: 4月2日零时起实行。 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: 县中心城区、贡江镇、罗坳镇、岭背镇、梓山镇、新陂乡、利村乡。 三、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: 1. 除上述全域禁止区域外,其余乡镇圩镇规划区范围; 2. 文物保护、保存单位和公园; 3. 车站、公交站等交通枢纽; 4. 加油站、液化汽站、煤气站及粮、棉、油、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场所; 5.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; 6. 行政机关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敬老院; 7. 工厂、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,山林、林地等; 8.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 通告原文如下
➦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➦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,依法赔偿损失,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责令补种树木。 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➦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,有权机关还要给予党政纪律处分。
自觉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
禁止燃放鞭炮、焚烧纸钱
文明祭扫 保护绿水青山 共建美丽于都